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财务报表时会注意哪些矛盾和风险?
【案例一】甲公司的会计没有确认客户已经发出并签字的货物的收入。A公司会收取款项,挂账预收,只有客户要求开票时才确认收入。有哪些风险?
风险描述:
预收账款期末余额
远高于历史企业水平和同类企业水平。税务机关怀疑企业故意不开具发票或申报纳税。
风险:
增值税义务已经发生,企业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会计没有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没有及时申报缴纳。
赊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在确定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收到书面合同的日期。
签订书面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到日期;否则,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增值税义务时间为货物交付之日。
2.收到销售付款的时间。
3.开具增值税发票当天。
这三个时点采用“哪个先来”的原则,即哪个是最早的时点,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正确的做法是,虽然——还没有给对方开发票,但也要确认收入和相应的销项税。否则,我们将面临滞纳金和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
二.其他应收款的风险
【案例二】乙公司借钱给个人股东张三买房买车。付款后,公司支付“其他应收款-张三”。有什么风险?
风险描述:
税务机关年终检查时,发现“其他应收款”余额占“流动资产”的30%,怀疑实质是个人股东分红。
风险:
股东(老板)想把公司的钱提取到自己的私人账户里,有时会向公司借款。借款后长期不清偿其他应收款是不可取的。
税务机关查明后,会要求个人股东按“分红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每天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股东偷税数额较大,性质严重,也会影响其纳税信用。如果他们被列为不可信,他们将无法乘坐飞机或火车,并将被限制在任何地方。
三.其他应付款风险
【案例三】C公司会计人员被税务机关告知,三年多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较多,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查并说明原因。
说明:其他账龄高、异常金额大的应付款可能有以下原因:
1.成本账单不足。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成本票据,降低企业所得税,故意获取虚假的普通增值税发票。
因为只支付了开票费,但实际上没有支付商品和服务的货款,钱还没有支付,其他应付款挂了,导致期末余额异常高。
2.相关贷款不予归还。
企业向关联企业和股东借款,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不需要偿还,也没有及时将不需要缴纳的应付款转为收入,因而未能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另一个单元被取消或丢失。
如果确认联系不到对方单位,或者对方单位被注销,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账款属于不需要支付的款项,在会计和税法上应作为收入处理,必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
1.企业故意取得虚开发票,犯虚开发票罪:涉及刑事责任,这条红线一定不能碰。
2.年末“其他应付款”应及时结清。
根据供应商清单及时联系其他单位。
content">△ 获取对方通过书面方式要求还款的记录,证明应当继续挂账;△ 与对方单位对账后发现需要发货或退货;
对方单位失联或者注销了,属于无法偿付的款项,需转入收入缴税。
四、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
1、未代扣代缴个税风险
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属于分配股息红利,个人股东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不少企业认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是一个政策理解误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个税有特殊要求——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才享受免个税。政策依据: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
也就是说,除了溢价发行这种情况外,企业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属于向个人分配股息红利,需要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风险
根据《印花税法》,增资过程中,企业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金额的合计数,需要按照万分之2.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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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关注财务报表异常项目,提前自查整改风险!
1、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过大,未及时确认收入。
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异常偏高,可能为股东分红逃避个税。
3、其他应付款金额异常,可能为取得虚开发票,或者没有将无需支付的款项确认收入。
4、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用于增资,没有代扣代缴20%个税,没有及时申报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