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遇销售退回、开票有误、暂停应税服务、销售折扣等情况,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相比,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收回已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具体来说,红字电子专票的发行流程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由买卖双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者是否使用过电子专票申报抵扣,有两种方式开具《信息表》。第一种是买方出具的信息表。如买方已使用电子专票申报抵扣,买方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单》。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的蓝色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种是卖方出具的信息表。如买方未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抵扣,卖方将填写信息单并上传至发票管理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需要填写相应的蓝色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自动验证。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单,系统自动验证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单编号”的信息单,并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第三步,卖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者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后的信息表后,即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注意的是,在买方已经使用电子专票申报抵扣的情况下,由于买方开具《信息单》与卖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之间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买方应将《信息单》所列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临时转出,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将与《信息单》一起作为会计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