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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第一,关于拖欠税款的迟缴问题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再需要同时缴纳欠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以先缴纳欠税款,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44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三条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纳税期限后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当办理无营业执照的临时税务登记,但如果有纳税义务。
三.异常家庭的识别和解散
(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有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但连续三个月未申报全部税款的纳税人,将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其发票接收账簿和发票将被停止。
(2)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税款和滞纳金。
(三)被认定为异常户的纳税人因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补缴纳税申报单,税务征管系统自动解除异常状态,无需纳税人特别申请。
四.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
(一)税务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滞纳金和罚款。特殊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期限计算确定。
(二)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企业注销之日止,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有应税情形的,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企业为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代表企业申请或者开具发票。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和专项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其中,企业所欠滞纳金和专项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会计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2日
口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在阅读如下:
1.为什么发布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经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部分税收征管事项,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
2.《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将纳税人强烈反映的问题一一明确。主要有四项内容:一是取消欠税、滞纳金的“等额”缴纳要求;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相关问题;三是优化异常户认定和注销程序;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3.纳税人交税和滞纳金的时候,是不是要一起交?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补缴欠税时,必须以“等额”的方式同时缴纳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税款和滞纳金分开。例如,A公司产生200万欠税和40万滞纳金。如果甲公司筹集120万元用于结清欠税,按照“比例”要求,120万元用于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元,用于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元。本次“清欠”后,甲公司仍欠100万税款和20万滞纳金,并在100万税款的基础上继续按日收取0.5‰的滞纳金。
为此,《通知》不再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时缴纳滞纳金和滞纳金,而是可以先缴纳滞纳金,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根据《公告》,在上面的例子中,A公司可以先用全部的120万元交税,这样在“还清债务”后,A公司还有80万的欠税和40万的滞纳金,并将继续以80万为基数按日缴纳0.5‰的滞纳金。
四、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做到无营业执照,但有纳税义务,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
为方便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及时办理纳税等涉税事项,《公告》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当申领营业执照,而非营业执照。但是,如果他们有纳税义务,他们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5.税务机关如何识别异常户?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销售。《公告》在重申和明确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优化了异常户认定流程:
一是增加办证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有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但连续三个月未申报全部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认定其为非正常户。与原政策的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这一做法延长了期限,使之统一明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特别是给了因过失未能及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容错纠错”的机会。
二是取消现场验证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识别。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公告》进一步优化了税收执法方式,也赋予了纳税人责任,取消了现场核查环节,释放基层征管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税收监管、优化纳税服务中,更好地维护守法纳税人权益。
同时,《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6.纳税人如何缓解异常状态?
《公告》取消了“异常户注销”业务。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只要接受处罚并为其逾期行为缴纳罚款,补缴纳税申报表,税收征管系统将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特别申请。对原有税务业务做两个优化:
一是在办理解散前事项时,《公告》只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报申报。补缴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以前所欠税款没有前置要求,更方便纳税人纳税;
二是在异常状态下释放,实现系统的自动释放。在原政策下,除了正常状态的原因外,纳税人需要提供信息来解释结算,一些税务机关也调查了他们在非正常状态下的经营状况。《公告》取消了“异常户注销”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不需要纳税人特别办理。
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如何申报纳税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现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公告》进行澄清:
一、申报纳税申报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专项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二是税收债权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专项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期限计算确定。
三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欠税发生后,税收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在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规定顺序清偿。为了更好地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滞纳金和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普通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问题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案件前欠缴的税款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比例进行分配和补偿。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经营,《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和专项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八、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的涉税义务有哪些,管理者能做些什么?
清算期间,企业将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往往涉及开具发票的需求,也可能产生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公告澄清了两个问题:
首先,新产生的税收应由破产企业依法缴纳。公告规定,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企业注销之日止,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有应税情形的,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是明确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并代其申请或开具发票。公告规定,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企业为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代表企业申请或者开具发票。
9.公告什么时候生效?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