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疫情
2021-12-27 09:47:17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疫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不需要同时列入上述两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享受增量退税政策?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的,以及省发展改革厅或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的, 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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