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
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末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是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的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和景区管理),可以按照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判断。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5.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向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6.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