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政策】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是什么
2021-12-27 09:46:01

【“走出去”税收政策】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是什么跨国经营企业的所得,基于国际通行的各国对所得的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行使,对同一笔所得会重复征税。为此,需采取相应方法对境外所得税进行抵免,那么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到底是什么?这税务该怎么算?跨国企业的收入,基于国际公认的国家对收入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将对同一收入重复征税。因此,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抵免海外所得税。海外所得税的间接抵免是什么?这个税怎么算?

政策规定适用主体: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来源:网络)

2、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持有符合规定持股条件及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骏德提醒: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适用条件1、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2、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以下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财税问答

Q1: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A公司分红应用间接信用时,我们可以算哪个公司?

A1:你公司境外收入间接承担的税额可以计算为E公司相应收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仅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级外资企业。

Q2:我们公司在欧洲设立了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股息来自其上一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与我国纳税年度如何对应?

A2:企业境外股息收入的实现日为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应以股息收入实现日所在国的纳税年度收入计算抵免。

Q3:我公司在海外分别设立了A、B子公司。2018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没有预扣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如何抵消在海外缴纳的税款?

A3:如果不考虑贵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选择按国家(地区)单独计算:

(1)A国授信额度:

(100+200) * 25% * 100/(100+200) = 25万元。

因此,A国缴纳的税款10万元可以全额抵扣。

(2)来自B国的信用额度:

(100+200) * 25% * 200/(100+200) = 50万元。

B国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扣50万元,剩余20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抵扣。

(3)你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家(地区)计算(即“无国家(地区)不分项”),其来自A国和B国的授信额度:

(100+200) * 25% * 300/(100+200) = 75万元

A国和B国缴纳的税款80万元可贷记75万元,其余5万元可在以后年度贷记。

但以上方法一旦选择,5年内不能更改。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一条、第五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第五条;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二条;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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