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2019-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2019年10月1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件及报送材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国视频会议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首先,压缩处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税控系统)审批、实际利润额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审批等事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批准纳税人变更税收定额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成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退化的申请文件
(1)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目。
(2)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和延期申报的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第三,减少材料的提交
(一)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而不是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支出预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和申请理由;申请人连续三个月不再需要提供纳税和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将在信息系统中积极核对。
(2)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说明确实难以正常申报的情况。申请人应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第四,简化交货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直接向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件,申请人无异议的,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名人应当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末尾的回执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件日期,不单独填写《税务文件送达回执》。
动词 (verb的缩写)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相关文件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明细表,按上述规定进行更新,并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