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附解读)
2021-10-18 09:34:26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7号)要求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内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或前往办税服务厅)。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海关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需要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时,应登录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性确认平台查询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未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审核一致后,纳税人登录选择性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注明两个缴费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时,应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审核比对一致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审核比对结果不一致、缺失、重复、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审核比对结果不一致、缺失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与海关缴款书原件核对。 如果纳税人数据采集有误,修改后会对数据进行再次审核比对;如果不是数据采集错误,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经核实,如果海关缴款书票证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纳税人登录确认平台查询选择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 (二)审核比对结果为重复编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经核实,如果海关缴款书票证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纳税人登录确认平台查询选择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 (3)审核比对结果为海关支付单证滞留的,可以继续参与审核比对,纳税人无需申请数据核对。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1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海关缴款书,自签发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或申请审核比对。 动词 (verb的缩写)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对于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金额,按照深圳注册公司微信群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和第5栏“本期数”对应的栏目,“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金额不含税”。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较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1号)第二条、第六条, 2013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1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宣布。 2021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公告》进行了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按照《公告》规定,申请15%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应提交哪些资料?近日,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7号公告,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适用加计扣除15%的政策。 根据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指出,符合第87号公告要求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今年首次申请15%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15%加计扣除政策申请说明》。 其他仍适用10%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将按照现行规定继续适用该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87号公告,纳税人后续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已提交《申请15%加计扣除政策声明》并享受15%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其2021年和2021年的销售额确定。 符合要求的,需提交当年首次申请15%加计扣除政策时的《申请声明》。 三.如果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未查询到相应信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哪些方式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未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可以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申请审核比对。 4.审核比对异常的海关付款单,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有时间限制吗?本公告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施“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1号)中规定的“对审计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缺失的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应在审核结果产生后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与海关原始缴款书核对,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本公告实施前,因超过180日期限申请数据修改或核查无法抵扣的纳税人,可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后续处理。 5.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不再为自愿选择自行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是货运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不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 (3)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已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开具。 幸福财税可以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一站式财税服务。如需公司注册、记账报税、落户前海公司、注册商标、一般纳税人申请、公司转让或其他工商税务并发症,请在线咨询我们的官方电话:400 888 2048或登录快乐财税:小规模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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