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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守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也叫“黑名单”)是什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严重违法乱纪、信托业的企业如何挂牌除名?1.严重违反法律和承诺的企业名单是什么?对比《企业信息披露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可以发现《办法》中提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表述与《条例》中提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表述有所不同,增加了“失信”一词,对信用监管的概念解释更加准确,界定更加全面。《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除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满3年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为什么严重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名单被称为“黑名单”?《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的要求。在实践中,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名单通常被称为“黑名单”。严重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之所以被称为“黑名单”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布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业务异常名单中予以记录,并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备案状态;超过三年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永久将其记录在经营异常名录中,不允许恢复正常记录状态,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诚信联合激励、诚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不断完善典型诚信“红榜”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榜”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榜生成和发布,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确保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前提下,鼓励相关群众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会将生成的‘红榜’和‘黑榜’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依据三: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一收集和公开企业相关信息实施方案的批复》附件明确:“政府部门企业相关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就法律属性而言,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行政部门的一项信用监管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信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一是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项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条例》和《办法》也明确将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在执法程序方面,执法机关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挂牌程序,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第三,在后果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直接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虽然企业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造成企业商业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但这是间接损失,不同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直接制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机制是一种创新的行政约束活动,是行政相对人在积累失信记录和行政强制执行结果后,对其权益进行约束的措施。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及《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法律规定,有十种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中,属于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为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是指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单项行政处罚累计情形,以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多项行政处罚累计情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守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严重违法守信企业名单所列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法规依据”, 进一步明确严重违法守信企业名单所列十种情形对应的相关工商法律法规: (一)经营异常名录所列情形三年未履行相关义务,对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注销的,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四种处罚。(三)组织、策划传销,或者因传销提供便利,在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四种处罚。(四)两年内因违法直销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对应《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有10个处罚。(五)两年内因不正当竞争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对应第二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违法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违法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违法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法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违法法》第十三条)还有三项违法行为,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但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五种处罚。(七)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发布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对应《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有两种处罚。(八)商标侵权行为在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应《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案件,对应《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有两种处罚。(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全面禁止条款。五、严重违法信托企业名单的开始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信托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信托企业名单的开始日期。(一)信用监管类别情况。《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计算。(二)行政执法类别的情况。《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项自《办法》施行之日(2016年4月1日)起,自工商部门作出第一次行政处罚、注销登记等行政决定之日起计算。不及物动词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上市和注销行政程序。《办法》中的行政程序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条例》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一)将情形纳入和排除在信贷监管范围之外的基本程序1。纳入程序:纳入前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的,将在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的程序设置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致。2.拆卸程序:根据应用进行拆卸。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自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五年内未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办法》在清除程序设置上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3.公示方式: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经营异常情况名单信息同时记录在企业名称中,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二)将案件纳入行政执法范围的基本程序1。纳入程序:直接纳入。《办法》第八条规定,自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部门的自我相关信息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办法》的程序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拆除程序:直接拆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未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办法》的拆除程序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3.公示方式: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行政处罚、注销注册、暂停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信息同时记录在企业名称中,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七.处理异议的行政程序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或撤销严重违法违规承诺企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申请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一)对严重违法违规、失信企业上市异议的处理程序。1.申请。企业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向作出上市决定的工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接受反对。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可受理异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异议验证。工商部门应当在受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异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异议核查结果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名单或者予以除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工商部门纠错程序《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部门经核查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该企业从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名单中除名。八.工商部门的惩戒措施(一)市场准入限制性措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进行了限制。第一款规定,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托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第二款规定,无法联系到已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未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二)工商内联动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违法严重、企业不可信的企业,实行四项监管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不会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宣传活动资格审查;第四,相关荣誉称号不予授予。九。多部门联合惩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限制或者取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38个部门关于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失信企业的惠州备忘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应当遵循《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对经营异常、在本领域存在严重违法、不可信行为的当事人的经营活动,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实现“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一)限制互联网信息服务。惩戒措施: (一)当事人在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活动中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实施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请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违法网站停止接入服务,并依法关闭违法网站; (2)限制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服务。联合学科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二)限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惩戒措施:对所任职公司、企业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依法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3)融资信贷限制。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收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联合惩戒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限制一些高消费行为。惩戒措施: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联合惩戒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局。(5)限制获得政府提供的土地。惩戒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地时作出必要的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国土资源部。(6)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合惩戒部门:财政部。(7)限制参与工程投标。惩戒措施:会计税务方面的麻烦,咨询开心财税就好!深圳市辛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是为您解决税务稽查危机的专业会计师团队。我们拥有专业的会计师团队,处理近万个会计、税务及疑难问题,是中小企业客户的首选顾问。因为经验丰富,所以更专业!限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参与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经营经海关认证的企业,海关不予通过认证。联合惩戒部门:海关总署。(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的部分业务活动。惩戒措施:证监会在批准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及相关业务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当事人的申请严格控制或不予批准。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十)禁止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惩戒措施:禁止当事人接受收费公路权益。联合惩戒部门:交通运输部。(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惩戒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限制获得政府财政支持。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获得政府财政支持。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十三)限制发行公司债券。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惩戒措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国家质检总局。(15)被列为检验检疫不可信企业。惩戒措施:当事人被列为D级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企业,执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联合惩戒部门:国家质检总局。(16)限制获得相关荣誉。惩戒措施:各部门向本行业、本领域的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励、表彰等荣誉称号时,必须以恪守信用为基本条件;评选期间有失信、严重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将不授予荣誉称号,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联合惩戒部门:各相关部门。(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惩戒措施:SAIC在门户网站公布不可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部门:国家网信办。(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此外,工商部门向相关部门提供企业注册、监管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深圳市辛凯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境内公司注册、境外公司注册、知识产权业务、会计服务、审批办理免费热线:400-888-2048。如果你还是什么都不懂,可以在“注册公司问答”提交你的问题,专业会计师会给你详细的解答!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公司异常处理】深圳注册公司未按时提交年报怎么办?【注意】在年度经营报告倒计时中,年度报告会被列入异常名单,记录永远不会被删除——如果财税、工商出现异常,我们还能做公司变更吗?-工商例外取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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