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家金融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现将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负责疫情防控的医院出具的捐赠受理函办理税前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5.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