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2021-12-28 06:33:19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

关于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自主创业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人口,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2万元发放。最高限额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减免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限;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份的大学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开展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年份是指毕业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有档案、有卡的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收税收税收政策”)的, 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劳动合同签订并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三年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市建设税按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提高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扣税,应从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当年不能扣除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3.国务院扶贫办将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贫困人口名单、档案及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将相关资料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已建档的贫困人口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4.企业招用员工,不仅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适用其他支持就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允许重复享受。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通知所称人员,上一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过去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办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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