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
2021-12-20 15:13:47

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逃匿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逃(失)逃企业的判定

逃(亏)税企业是指未履行纳税义务,不受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询问、核实涉税事项等征管手段,仍未发现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下落的,或者虽能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纳税备案人员,但不知晓、无法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认定该企业为逃(失)逃企业。

二.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脱逃(丢失)企业在存续经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适当时机开具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业企业购销商品名称严重偏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无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者购进货物未经委托加工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

2.直接逃避漏报税,或者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比对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非正常凭证且未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申请退税;已申报抵扣的,先转出进项税;对于已经申请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异常凭证涉及的退税金额,对企业已批准的其他退税暂缓申请出口退税。没有其他退税或者退税金额少于涉案退税金额的,出口企业可以提供差额担保。经核查,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取消担保,继续申请出口退税。

(3)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给收款方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具体操作规则另行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口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一、公告背景

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逃(失)逃,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破坏税收经济秩序,侵害守法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对如何认定逃(漏)业企业已有规定。

(2)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失控(丢失)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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