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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逃匿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逃(失)逃企业的判定
逃(亏)税企业是指未履行纳税义务,不受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询问、核实涉税事项等征管手段,仍未发现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下落的,或者虽能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纳税备案人员,但不知晓、无法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认定该企业为逃(失)逃企业。
二.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脱逃(丢失)企业在存续经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适当时机开具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业企业购销商品名称严重偏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无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者购进货物未经委托加工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
2.直接逃避漏报税,或者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比对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非正常凭证且未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申请退税;已申报抵扣的,先转出进项税;对于已经申请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异常凭证涉及的退税金额,对企业已批准的其他退税暂缓申请出口退税。没有其他退税或者退税金额少于涉案退税金额的,出口企业可以提供差额担保。经核查,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取消担保,继续申请出口退税。
(3)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给收款方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具体操作规则另行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口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一、公告背景
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逃(失)逃,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破坏税收经济秩序,侵害守法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对如何认定逃(漏)业企业已有规定。
(2)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失控(丢失)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