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49条2款: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撤回缩写“撤回”:
被撤销的人必须提供证据,
撤回申请人进行质证,
(审查和诉讼阶段)
因此,是否构成商标使用非常重要!!!
一、商品证据:
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贴商标。,或在商品附加标志、产品手册、小册子、价目表等上使用它们。通过直接附着、雕刻、烙印或编织的方式;
2.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件,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等。
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者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以及通过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做广告;
4.商标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的使用,包括使用商标的展览会和博览会上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服务证据:
在指定服务中使用的商标的具体表现如下:
1.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手册、服务场所标志、店铺装饰、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文具等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物品;
2.商标用于与服务相关的文件,如发票、汇款文件、服务提供协议、维护证书等。
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以及通过广告牌、邮寄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服务做广告;
4.商标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的使用,包括使用商标的展览会和博览会上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不视为使用:
下列情形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公告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开放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礼物使用;
4.只有转让或许可,没有实际用途;
5.仅为维持商标注册的目的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
四.需要加强的证据:
仅提交以下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者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词;
3.修改后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是否真实难以辨认。;
4.物理对象和副本。
动词 (verb的缩写)正当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限制;
3.破产清算;
4.不属于商标注册人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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