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知】宝安区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项目
2021-11-22 09:14:55
为规范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专业服务配套资金的组织实施,提高该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设立了宝安区专业服务资金支持项目。支持类别包括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优质企业奖、业务发展奖、专业活动补贴、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一经批准,最高补贴可达1000万元。1.支持项目类别支持项目类别包括:优质企业奖、业务发展奖、专业活动补贴、办公租金补贴、办公购置补贴。 二.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会计服务业】(1)优质企业奖励1。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依法在宝安区设立,依法受理并缴纳税款,取得执业许可证,从事会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①上一年度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去年全国综合评价前100名会计师事务所。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业务发展奖励1。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受理并缴纳税款,取得执业许可证,从事会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①企业为申报年度最后一个自然年度首次新增入本地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②宝安区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业务增长情况。 (3)注意事项:企业首次增设日期从受理公告之日的上一自然年度开始(即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中:①上述上一自然年度之前是否被纳入或退出“四企”数据库的情况不追溯,仅考虑1月1日后是否被新加入本区“四企”数据库;②上一自然年1月1日后退出“四企”库并再次入库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③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四企”库中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不纳入奖励范围;(4)政策申报为申报年度最后一个自然年度新增进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四类企业”,逾期申报不予受理;从其他区迁入宝安区的受监管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2.补贴标准(1)对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若此奖励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复,企业只能选择一家申请,不得重复申请);(2)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在宝安区成长的,给予业务成长奖励,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超过上一年度金额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职业活动奖励1。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受理并缴纳税款,取得执业许可证,从事会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一)专业服务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举办须经区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和支持;②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应在宝安区举办。 2.补贴标准(1)按实际投入成本的5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以区政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成本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办公楼租金补贴1。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受理并缴纳税款,取得执业许可证,从事会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申请人同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①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或者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配套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优质专业服务企业;②申请人在宝安区租用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3)注意事项:本办法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办公用房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2.补贴标准(1)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在宝安区租用自有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按上一年度租金总额的20%给予补贴。 (2)对优质企业,补贴上一年度租金总额的50%。 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5)购买办公用房补贴1。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受理并缴纳税款,取得执业许可证,从事会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①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配套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②申请人在宝安区购买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3)注意事项:本办法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办公用房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2.补贴标准为实际采购价格的10%,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采购补贴。 【资产评估服务行业】(1)优质企业奖励1名。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接受并缴纳税款,从事资产评估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资产评估企业。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①上一年度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纳税2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服务企业;(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上年度经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名的资产评估服务企业。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业务发展奖励1。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接受并缴纳税款,从事资产评估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资产评估企业。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①企业为申报年度最后一个自然年度首次新增入本地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②宝安区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业务增长情况。 (3)注意事项:企业负责人广州白云公司新注册登记日期自受理公告之日起上一自然年度起算(即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中:①上述上一自然年度之前是否被纳入或退出“四企”数据库的情况不追溯,仅考虑1月1日后是否被新加入本区“四企”数据库;②上一自然年1月1日后退出“四企”库并再次入库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③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四企”库中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不纳入奖励范围;(4)政策申报为申报年度最后一个自然年度新增进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四类企业”,逾期申报不予受理;从其他区迁入宝安区的受监管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2.补贴标准(1)对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若此奖励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复,企业只能选择一家申请,不得重复申请);(2)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在宝安区成长的,给予业务成长奖励,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超过上一年度金额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职业活动奖励1。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接受并缴纳税款,从事资产评估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资产评估企业。 (2)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专业服务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举办须经区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和支持;②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应在宝安区举办。 2.补贴标准(1)按实际投入成本的5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以区政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成本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办公楼租金补贴1。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接受并缴纳税款,从事资产评估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资产评估企业。 (二)申请人同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①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或者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配套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优质专业服务企业;②申请人在宝安区租用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3)注意事项:本办法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办公用房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2.补贴标准(1)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企业在宝安区租用自有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按上一年度租金总额的20%给予补贴。 (2)对优质企业,补贴上一年度租金总额的50%。 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五)购买办公用房补贴1。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接受并缴纳税款,从事资产评估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资产评估企业。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①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配套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②申请人在宝安区购买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3)注意事项:本办法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办公用房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2.补贴标准为实际采购价格的10%,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采购补贴。 三.其他要求(一)根据《宝安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促进宝安区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主体奖励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纳税总额。 (二)本办法所称纳税额,是指申报企业在宝安区缴纳的自缴税款总额+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额。 宝安区本级财政出资是指上述税款缴入宝安区。 (三)本办法所称最近一年,是指发布申报公告的最后一个自然年。 (四)同一主体因同一原因在宝安区享受过其他类似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同一主体可同时享受本办法所有配套措施,但本办法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购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申报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和报送材料,自觉接受区工业、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宝安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2021〕3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除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外,不予专项资金: (一)根据国家、省、市联合处罚相关制度,申请人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处罚对象,并已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挂牌。(二)有2个以上由财政专项资金先行资助的项目,近两年尚未完成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三)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出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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