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1-11-02 08:54:5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下发广州公司登记材料,出台三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协同推进疫情防控,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新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对17项政策逐一解读, 从而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准确掌握和享受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与2月份发布的版本相比,新版《指引》内容更加全面,解读更加细致,更便于纳税人和缴费人理解和掌握。 一是新增政策,包括第二批阶段性社保费减免和医疗保险费减免政策,第三批阶段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二是对内容进行了细化,例如在“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服务免征增值税”项下,增加了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税目注释;三是补充了清单。在“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收入”项下,补充了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清单。 ——为支持保障和待遇,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控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发放的医疗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配套物资供应方面,对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为疫情防控提供重点防护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居民生活必需品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卫生主管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 ——鼓励公益捐赠,允许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物品,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疫情物品,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为应对疫情无偿捐赠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扩大免税进口物资捐赠范围。 ——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将2021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分期减免;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单位;单位参保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免;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鼓励各地支持出租人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减免个体工商户的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当前疫情防控呈现持续向好态势,生产生活秩序正在有序恢复。 税务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起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治责任,进一步着力在优惠政策落实上加大力度,在“非接触式”税务上加大力度,全力服务数据大局,加强疫情防控, 以更好的服务、更实的举措、更好的成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动疫情防控,助力经济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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