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小微企业"一般是指按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各行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可以参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狭义上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各有区别。税法上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方面和增值税方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广义的“小微企业”一般是指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合企〔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的小微企业。各行各业的企业分类标准不一样。详见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狭义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税法中,小微企业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标准不同。
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条件(一)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行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应纳所得税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上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应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加季度终值)÷2年度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经营活动在年中开始或终止,则以实际经营期作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条件(2)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国税发〔2008〕65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到报办理”,直接填写申报表对应的栏目,即完成备案)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减税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公告,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 30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以下期间,按以下规定,可以享受利润或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1.2015年
(1)201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
②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或低于30万元的,2015年10月1日前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分段计算,10月1日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月1日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或者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所属期间的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的方法计算。
(2)2015年10月1日(含)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或等于3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减税政策。
2.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30万元的,减按50%计算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
(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8号公告)
R&D共有的新购仪器设备,以下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生产经营,可按下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仪器、设备购进时间单位价值适用政策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企业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以后100万元(含)以下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100万元以上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以后100万元(含)以下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100万元)以上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一)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2)月销售额≤ 2万元(季度销售额≤ 6万元)
条件(3)属于企业或非企业单位
条件(4) 2万元≤月销售额≤ 3万元(6万元≤季度销售额≤ 9万元)
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同时符合第(一)、(二)、(三)项要求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一、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同时符合(一)、(四)要求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无需申请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确定应纳税额。当符合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相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依据:财政部财行〔201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