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2021-11-24 09:26:46
如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发现遗失发票当日按规定报告发票的丢失、损坏情况,挂失后处理。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深圳市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遗失方应当在发现遗失发票当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挂失。 可以持《纳税指南》规定的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挂失,也可以选择在电子税务局提前申请,5日内到办税服务大厅完成业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挂失预申请路径为:【税务桌面】-【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具体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及损毁报告】)。 “发票损失及损坏报告”所需资料如下:1份“发票损失报告/损坏报告表”;二.对于发票丢失或损坏且发票数量太大无法在报表中充分反映的纳税人,应提供一份《丢失/损坏发票清单》。 (表格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版块下载(具体下载地址),也可向办税服务厅领取。)第二步:挂失后的处理一、香港公司广州分公司挂失发票登记:对应发票的免赔额复印件可作为记账凭证;2.遗失抵扣联:对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三.遗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纳税人同时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以使用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如果您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滚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的规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折叠、滚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于处罚和罚款。 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造成发票毁损、灭失(按一次计算)”,纳税信用评价以违法违规事实为依据。因此,如果存在发票丢失的事实,将按照这个指标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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