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需了解工商部门“黑名单”制度-一帆工商税务异
2021-11-16 09:06:41
幸福财税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深圳公司注册、财税代理、知识产权、人事社保服务。 如果您有任何业务或税务问题需要了解,可以访问官网咨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也叫“黑名单”)是什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如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从中除名?1.有哪些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名单?对比《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我们可以发现,《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条例》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表述不尽相同,增加了“失信”一词,对信用监管的概念解释更加准确,界定更加全面。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经营异常名录中除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满三年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为什么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的要求。 实践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常被称为“黑名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被称为“黑名单”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业务异常名单中予以记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备案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永久记录在经营异常名录中,不得恢复正常记录状态,并纳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二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榜’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榜’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榜制作发布,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在确保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相关群众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将生成的“红榜”“黑榜”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 依据三:2021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一收集和公开企业相关信息实施方案的批复》附件明确指出:“政府部门企业相关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从法律属性上看,设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行政部门的一项信用监管措施,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 信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一是信用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项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条例》和《办法》也明确将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执法程序方面,执法机关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进行名单公示的程序,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三,后果方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直接损害企业经济利益。虽然企业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造成企业商业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但东莞公司名称登记查询属于间接损失,不同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直接制裁。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机制是在积累行政相对人失信记录和行政执法结果后实施的一种创新性行政约束活动。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及相应法律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十种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其中,属于信用监管范围的情形为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三年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是指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单一行政处罚累计情形和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多重行政处罚累计情形。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 进一步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列十种情形对应的相关工商法律法规: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对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注销登记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一共4个点球。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对应《MLM禁止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一共4个点球。 (四)两年内因直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一共10个点球。 (五)两年内因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还有三个违法行为,分别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但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应当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一共5个点球。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发布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对应《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一共2个点球。 (8)商标侵权行为在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对应《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 (九)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对应《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一共2个点球。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一揽子条款。 动词 (verb的缩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起始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始日期。 (一)信用监管范围。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自《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0月1日)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执法范围。 列入《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2021年4月1日)起,自工商部门作出第一次行政处罚、注销登记等行政决定之日起算。 不及物动词列入和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行政程序《办法》在行政程序设置上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条例》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1)纳入和取消信用监管类别1的基本程序。纳入程序:先公布后纳入。 《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前60日内,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相关义务未履行满3年的,应当自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办法》在程序设置上与《企业管理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致。 2.拆卸程序:根据应用拆卸。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5年内不再发生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办法》在清除程序的设置上与《企业管理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3.公示方式: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单信息同时记录在企业名称中,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2)行政执法第一类的列入和撤销的基本程序。纳入程序:直接纳入。 《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的相关信息应当自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办法》的纳入程序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拆卸步骤:直接拆卸。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自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5年内不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 《办法》的拆除程序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公示方式: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注销注册、暂停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信息同时记录在企业名称中,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七.异议处理的行政程序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或者删除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一)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的处理程序1。申请。 企业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反对接受。 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制作《严重违法不信任上市企业异议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严重违法不可信企业名单异议驳回通知书》,并将驳回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异议验证 工商部门受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异议核实结果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或者除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商部门纠错程序《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部门经核查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该企业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除名。 八.工商部门纪律处分办法(一)市场准入限制性措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进行了限制。 第一款规定,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 第二款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相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变更或者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二)工商内部联动惩戒《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企业,实施四项监管措施:一是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是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不会通过“重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宣传活动资格审查;第四,相关荣誉称号不予授予。 九.多部门联合惩戒办法《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依法限制或取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或严重违法企业。 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38部门《关于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失信企业的惠州备忘录》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各部门应当遵循《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1-2021年)〉的通知》确定的原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对经营异常、在本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的经营活动,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实现“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惩戒措施: (一)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网站实施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请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访问违法网站,并依法关闭违法网站;(二)限制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 联合学科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 (二)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惩戒措施:对所在公司、企业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依法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3)融资和信贷发放的限制。 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收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类信用活动的重要参考因素。 联合惩戒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4)限制一些高消费行为。 惩戒措施: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联合惩戒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局。 (5)限制获得政府提供的土地。 惩戒措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地时作出必要的限制。 联合惩戒部门:国土资源部。 (6)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惩戒部门:财政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标。 惩戒措施:会计税务方面的麻烦,咨询开心财税就好!深圳市辛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是为您解决税务稽查危机的专业会计师团队。 我们拥有一支专业的会计师团队,处理过近万个账目、税务、疑难问题,是中小企业客户的首选顾问。 因为经验丰富,所以更专业!限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参与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 (八)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限制。 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企业管理海关认证的,海关不予认证。 联合惩戒部门:海关总署。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的部分业务活动; 惩戒措施:证监会在核准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及相关业务时,以企业信用信息为重要参考,严格掌握或拒绝核准当事人的申请。 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惩戒措施:禁止当事人接受收费公路权益。 联合惩戒部门:交通运输部。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惩戒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限制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合惩戒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12)限制获得政府财政支持。 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获得政府财政支持。 联合惩戒部门:发改委、财政部。 (十三)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惩戒措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限制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 联合惩戒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不可信企业。 惩戒措施:当事人被列为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的D级企业,执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联合惩戒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16)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惩戒措施:各部门在向本行业、本领域的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励、表彰等荣誉称号时,必须严格遵守信用为基本条件;评选期间丧失诚信、严重违法的当事人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获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联合惩戒部门:各相关部门。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惩戒措施:SAIC在门户网站公布不可信企业相关信息,同时通知国家网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联合惩戒部:国家网信办。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此外,工商部门向相关部门提供企业注册、监管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 -深圳市幸福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境内公司注册、境外公司注册、知识产权业务、会计服务、办理批件免费热线: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注册公司问答”提交问题。 专业会计师会给你详细解答!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办理公司异常】深圳注册公司未按时上报年报怎么办?【注】工商年报倒计时,如果没有,年报会被列入例外名单,记录永远不会被删除——财税工商异常,还能对公司做改动吗?——工商非正常注销代理。更多最新消息,请在线咨询快乐财税。 深圳幸福财税支持创业计划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深圳公司注册、深圳会计纳税申报、前海公司注册、深圳代理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申请、公司变更等一站式工商登记服务。注册公司,在深圳注册公司,深圳公司注销找开心财税的流程和费用。 快乐财税,你身边的理财顾问!http://www.yfc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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