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卢森堡投资基金类型
卢森堡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和另类投资基金(AIF,AlternativeInvestment Fund)
01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
UCITS第一部分,符合该法令规范的投资基金可持“欧洲护照”,在欧盟各地自由营销。也就是说,基金一旦在某一欧盟国家成立,就能在欧盟全部成员国销售。这一方面节省成本、缩短上市时间,另一方面也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欧洲大陆的经销能力大大增强。
02另类投资基金(AIF)
非UCITS基金被列为另类投资基金,在卢森堡设立另类投资基金可以采用下列投资工具:
① UCITS第二部分
其规定项下的投资机构需在每一个目标市场所在成员国审批,需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审批后方可发行相应基金,可面向公众出售,它不能获得“欧洲护照”但它的可投资的资产类型、可采用的投资策略、风险分散规定等方面的灵活度更高。
②专业投资基金(SIF)
是一种对资深投资者特别具有吸引力的工具。SIF法律允许基金迅速投入到所有现有资产市场,而且风险分散的限制也比较灵活,操作灵活,面对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投资额达125万欧元以上的投资者。它可通过资本、债务和隐蔽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③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ICAR)
风险资本投资公司,是专为私募股权和风险资本投资设计的受监管、财政效率高的结构。无投资多元化规则,无贷款或杠杆限制,最低股本为100万欧元,公司以债务或资产形式进行风险投资,投资不必上市,由CSSF审批并受其监管,其资产必须托管于某一卢森堡金融机构。
④家族资产管理公司(SPF)
面向私人财产管理,并不要求股东之间存在家族关系。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形式设立,适用于普通公司法,注册不需事先审批。SPF投资范围可包括股份、基金、期货券和结构性金融产品等,但不得直接进行房地产投资、提供贷款或涉及其他公司管理,通常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其股份不得公开发行。
⑤卢森堡控股公司(SOPARFI)
SOPARFI为卢森堡特有控股公司, 除控股或业务,还可从事其他工商活动,如贷款(同一集团内)、房地产、 专利开发管理。它按一般商业注册进行,其章程中拟定的工商活动需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SOPARFI主要优势在可享受卢森堡与外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享受由欧盟母子公司税收优惠指令的有关优惠,如满足条件的话对于其子公司获得的分红收入可免预扣税。它既可以与其他基金结构一起使用,也可以单独作为控股或融资工具使用。
⑥保留型另类投资基金(RAIF)
RAIF区别于SIF和SICAR等受监管基金,RAIF在发行前无须经CSSF事先审批,这使得新基金可以迅速设立并进入市场。其次,RAIF不受CSSF直接监管,而是仅由其任命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间接监管。因此,RAIF架构不仅能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同时还能让基金管理人扩大其基金产品的销售市场。此外,RAIF架构可以受益于欧盟护照制度,享有伞型基金架构优势,并且适用富有吸引力的税收模式。
卢森堡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
(1)普通合同基金(FCP,非公司形式,由特别的管理公司管理);
(2)浮动股本投资公司(SICAV);
(3)固定股本投资公司(SICAF)。
后两者以投资公司(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