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香港LPF的主要特征
1. 结构组成
至少应有两名合伙人,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 以及一名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LP) 。
普通合伙人(GP):可以是个人、香港私人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或境内/境外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LP):可以使是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受托人、非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实体或团体。
2. 法律责任
与主要基金中心(例如开曼群岛、新加坡等)相同,LPF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① 其GP对基金的债务和负债承担全部责 任,并对基金的管理和控制负责;
② 其LP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对基金的投资承诺,并且不具备 LPF所持有基金日常管理权或控制权。
3. 注册与解散机制
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将基金注册为注册的LPF;
必须交由“提交人”提交,“提交人”为香港律师行或律师代表有关建议普通合伙人。
(解散机制也参考同样步骤)
4. 任命投资经理,核数师和负责人
① 必须任命年满18岁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为投资经理来执行日常的投资管理职能,且;
② 任命一名香港执业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且;
③ 任命一名负责人负责执行LPF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职能(例如,认可机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持牌法团,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
5. 基金转移
简化将现有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注册的基金转移到LPF注册制度下。
6. LP身份的机密性
出于保密目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将无法在公共登记册上查询。有关记录仍需保存在有限 合伙人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所注册的香港办事处或其他任何地方,并在有需要时由执法人员查询。
7. 税收和印花税待遇
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LPF可以根据统一基金免税制度免征香港利得税;
LPF的权益不属于“香港证券”,因此,针对LPF权益出资、转移或撤回不征收香港印花税。
这一系列关于有限合伙和基金税务的立法将为私募基金行业勾勒出一个充满吸引力的香港在岸私募基金架构:
私募基金将有更加简单的组织架构;
基金的设立地与管理地完全可整合到香港;
LPF有资格成为香港税收居民,基金的牌照资质、经济实质合规也会被整合到香港。
瑞豐德永提醒
我们相信新的政策将有助巩固香港在全球资产和财富管理行业的领先优势,并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本和家族办公室行业,并带动对本地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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