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去工商部门把公司注销登记,到税务部门注销公司税务。
公司注销登记一定要及时办理,如果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很可能会给企业和自身带来不可想象的麻烦,也会给个人信用留下不光彩的污点。下沙有个“马大哈”余先生,就因此被列入黑名单。现在的他,懊悔不已。
四年前,余先生在下沙注册了一家贸易公司,他担任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在2015年底,他打算把公司注销结业。他办理完清算组备案,去报社登了注销公告,也到税务局办理了清税手续。
按照当时的程序,需要在登报满45天后,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谁料,登报期满,余先生已经把这事忘得一干二净。
这一拖,就是三年多。到今年年初,在一个偶然机会下,余先生发现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自己也被列入了黑名单。余先生这才想起来,忘记去市场监管窗口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但同时,这些年,他并没有开展业务,公司也没有与别的公司发生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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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余先生连忙来到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询问。工作人员一番查询后得知,原来余先生的这家公司因为没有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上视作该公司还在正常存续。从2014年3月1日起,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检改年报),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但是余先生的这家公司,因为连续三年没有正常年报,也没有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公示义务,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而吊销营业执照,余先生成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近日,余先生拿着注销材料又来到监管窗口,工作人员很快当场将注销证明交给了余先生。但是,他却无法从信用黑名单中去除,而且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先生十分懊悔:“如果当时及时注销公司,根本不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
在这里,区市场监管分局提醒:公司注销登记一定要及时办理,另外每年的年报一定不能忘,否则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和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破产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走的法律程序,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不符合破产的要件,就可以解散。解散时也要经过债务清算,如果资产大于债务,就是解散。如果资产小于债务,则为破产。
破产主要是出现在一些资不抵债的情况,到时候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偿还的,而解散指的是还有一丝的希望。公司解散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强制解散。
解散的条件有:1、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到期,且股东决定不继续经营。2、全体股东协议终止经营,可以解散。3、出现了不能法定的继续经营的情况,如继续经营无法实现公司的目的,经全体股东协商可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