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定租征缴管理试点的有关部署,从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不含深圳、汕头,特别是伙伴地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董事会取消,移交税务机关征收。有关事宜的新闻稿如下:
一、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批。其中,一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按社会保险费政策代扣代缴,在规定期限外上缴税务机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到税务机关后,应保持原缴纳方式和缴纳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支付公共服务,增强支付者的支付感受,逐步为支付者提供“单一、网站、掌上、自助”等多元化支付渠道,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新闻稿。
三.深圳、汕头两地税务局,特别是伙伴地区,暂维持原有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随着商务部广州市税务局征管职能的转移范围、征收方式、管理安排等进行综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