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企业清算,很多人的第一个化学反应就是企业破产了,但不是~企业按规定明确解散,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因素终止经营管理,部分企业需要按时清算,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哪些细节,往下看~
(一)强制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开业期限届满后,公司仍继续经营管理并解散;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解散行政处罚,如一方违反规定提前终止合伙关系而解散。造成上述强制解散的法律行政处分后,公司依据《劳动法》组织清算。
(2)强制解散: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依照《公司法》清算;企业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进行清算。
(一)企业由联营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二)企业将其注册地转移至中华民国境外(含港澳台)。
(3)在不适用一般财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应根据清算情况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在不适用普遍财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如果分立企业仍然存在,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清算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清算收入、清算所得税、股息再分配等的处理。当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仍然停滞不前,结束自己的企业,处置资产,偿还和重新分配剩余的个人财产给所有者。
1.所有资产均按可变现商业价值或股票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或人员伤亡的收入予以确认;
2.确认产权清理和债务偿还的收入或伤亡情况;
3.改变停滞管理的审计标准,处理应计或递延的实物性费用;
4.非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代理人解除公司合同的收入;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以重新分配给股东的剩余个人财产,并处理分红。
根据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清算所得表示如下:
清算收入=资产处置户+债务偿还户-清算费用-清算税费+其他收入或费用
清算应税所得=清算所得-免税所得-非应税所得-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清算所得税=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即25%)
清算中应纳的具体所得税=清算中应纳的所得税-减(免)税企业所得税+应纳外国所得税+当年应纳所得税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商业价值或股票价格,应当从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中扣除,清偿清算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所欠税款,偿还企业债务,并按时计算可以重新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股东分享的盈余资产金额,相当于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亏损准备金,应当确认为股息收入;剩余资产扣除股票代理人解除公司合同的利润后,超过或低于股东融资生产成本的金额,确认为股东融资转让收入或股东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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