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搭便车 德州一面粉厂取名“鲁花”侵权被判赔一百万
2020-12-29 13:48:52

  今天上午,济南中院发布了201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其中,在鲁花驰名案中,被告使用和鲁花相似,被判赔偿一百万。

  鲁花集团由莱阳市鲁花植物油厂改制而来,是第519402号“鲁花LH及图形组合”、第1562836号扇形鲁花权人,上述的核定使用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等。鲁花集团对鲁花持续使用并进行了广泛宣传,获得过多项荣誉。

  庆云鲁花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面粉加工、销售等。该公司生产的麦芯粉、雪花粉、水饺粉及长粒香大米等在包装袋显著位置使用了鲁花标识。被告注册并使用域名为“luhuashipin.com”“luhuamf.com”的官方网站、名称为“鲁花食品”的微信订阅号,并在其官方网站、天猫网店、微信订阅号中多处使用了鲁花标识及“好米面 选鲁花”的宣传用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鲁花集团的品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使用及宣传情况、获得的荣誉以及作为驰名被保护的记录,其注册并使用在食用油脂、食用油上的扇形鲁花为驰名被告庆云鲁花公司在大米及面粉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构成近似。

  虽然食用油与米、面不属同类品,但在我国的消费传统中粮油的关联程度较高,由于原告的鲁花在食用油领域具有的驰名程度,容易使消费者对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关系,因此,被告庆云鲁花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米、面产品上使用鲁花标识并在其官方网站、天猫网店及微信订阅号上进行宣传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被告注册域名及微信订阅号时原告的鲁花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使用上述域名及微信订阅号从事电子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对鲁花享有的合法权益。 被告作为与原告同处一省的企业,对于原告鲁花品牌知名度应属于明知的情况下,仍以鲁花作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允许被告继续使用鲁花字号对外进行经营将无可避免地导致混淆或误认,损害鲁花集团的合法利益。判决被告庆云鲁花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权的产品、停止使用鲁花字号、相关域名及微信订阅号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济南中院作为有权认定驰名的法院,对于驰名坚持依法认定、按需认定原则,对于在相关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确有扩大保护领域必要的,依法认定为驰名予以保护。对于将他人驰名或驰名的主要部分注册为微信订阅号名称,并从事电子务活动的行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将微信订阅号名称与域名进行了类推适用,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给他人注册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实现了对驰名的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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