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注册审查中如何判断文字商标与成都分公司专利近似?
2022-09-09 14:14:49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用国办发报字[2020]第23号,要求商标执法有关部门在办理和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遵照执行。本《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六条规定: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商标】商标注册审查中如何判断文字商标近似

那么,现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如何规定商标近似判定的呢?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主要规定的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包括:

一、文字标记的近似判断标准

(1)中文商标具有相同的汉字构成,但字体或者图案、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文字由重叠文字构成,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读音相同或者近似,字形或者整体外观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文字,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的构成和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由相同的外文、字母或者数字组成,但字体或者图案不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意义或者意义无明显区别,且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由两个外国文字组成,仅语序不同,但含义无明显区别,且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如果外国商标只是单复数、动名词、缩写、加冠词、比较级或* * *、词性等形式上的变化。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且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仅由他人的在先商标和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构成,且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仅由他人的在先商标和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文字构成,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仅由他人的在先商标和表明商品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地的一些文字构成,很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仅由他人的在先商标、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副词以及商标中其他意义较弱的文字组成。如果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且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个商标或其中一个商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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