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71828号“友阿”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何某于2014年1月24日申请注册,2016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贵金属合金、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银制工艺品、戒指(首饰)、宝石、首饰、手镯(首饰)”商标纠纷商标代理机构为湖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某某,系何某某父子。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友谊阿波罗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何某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在核准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不违反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维持争议商标。阿波罗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一审法院认为其不是商标代理机构,不支持友谊阿波罗关于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诉讼请求,决定驳回友谊阿波罗的诉讼请求。阿波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友谊阿波罗公司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百货零售等行业,不足以证明其“友谊阿波罗”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或行业上使用过,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容易导致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从而可能损害友谊阿波罗公司的利益。同时,立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友谊阿波罗公司知名服务的专有冠名权。因此,友谊阿波罗公司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诉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除商标注册以外的其他商标。该规定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只能在“代理服务”中申请商标注册,不能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中申请商标注册。无论商标代理机构的目的是什么,只要申请注册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是本条款所禁止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中,何在多种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80余个商标,其中除商标争议外,还有许多与其他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鲁迅、秦书、市北、贝拉米、麻辣有道、吕游、雅格丹等。花藤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何超峰与何为父子关系,而何超峰持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99%的股份,何名下的商标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注册。因此,可以认定何、何超峰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绝对控制的花藤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明显具有共同的抢先使用他人商标的故意。商标纠纷是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申请注册,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故本院将何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代理行为,据此认定该商标争议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的立法目的是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大规模、大范围抢注商标,无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本案中,何在商标争议之外注册了80多个商标,并未证明其使用这些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他的申请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在相关认定上也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友谊阿波罗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本案是商标代理公司规避法律恶意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加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个别代理机构以各种方式恶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业乱象,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因此,2013年《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注册限制条款来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但实践中仍存在故意规避的现象。本案中,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将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的行为认定为代理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做了有益的探索,有效打击了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充分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