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21-11-25 10:06:10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15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1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总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房地产销售后不超过15万元的,销售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相关栏目(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选择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一旦选择,它们就不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更改。 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述的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则无需在当期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房地产时,应根据纳税期限、本公告第五条等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使用过金税号牌、税控号牌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可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或自愿向税务机关无偿赎回税务Ukey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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