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21.12.1.1日起施行
2021-10-18 09:32:48
《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若干规定》已经2021年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肖亚庆局长2021年10月11日《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规定》(2021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范恶意商标申请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三)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的;明知他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存在,基于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申请商标注册的;(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者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得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商标代理机构除为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五条商标注册部门发现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具有使用意图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程序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条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受到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注册部门认为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七条因违反本规定的原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在听取无效宣告理由有效后,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发现注册商标违反本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八条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有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二)申请人的行业、经营状况等。;(三)被生效的行政决定、裁定或者司法判决认定从事恶意商标注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士姓名、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商标注册部门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商标转让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认定。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该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无效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十一条商标注册部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决定或者裁定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处罚信息。 第十五条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注册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使用。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高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从事商标注册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从事商标注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行业自律的会员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