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实施,6个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范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力度。新老条款下面对比。
1第四条第一款:
修改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使用的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19条第3款:
修改前:“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3取代第33条:
修改前:“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
修改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
4第44条第1款:
修改前:“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修改为:“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5替换第63条:
修改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金额的一倍至三倍确定。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尽最大努力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
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裁定赔偿300万元以下。"
修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次以上三次以下”修改为“一次以上五次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销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特殊情况除外;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材料和工具,责令销毁,不予赔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和工具无偿进入商业渠道。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第68 (1) (3)条:
修改前:“(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罚。”商标注册可以问我卫星: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