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 人民网IP沙龙聚焦恶意注册与囤积行为
2020-12-03 19:03:27

   

  人民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林露)为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11月1日起,经过第四次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实施;《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商标局、代理服务机构和企业从事知识产权法务工作的专家代表做客人民网IP沙龙,深入研讨《商标法》实施中面临的恶意注册、囤积行为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处长胡安琪介绍说,前三次《商标法》修改都是全面修改,此次则是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涉及6个条款,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恶意申请的规制,如:强化了对于商标注册代理服务机构代理人的规范化要求,即如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的恶意申请行为,还提供代理服务的话,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据了解,在2013年《商标法》修改的基础上,此次修改把法定赔偿的数额上限提高到300万至500万。此前,恶意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倍数是3倍,现在提高到了5倍。“我们希望,通过上述举措,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震慑力,加强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在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一处处长郑海燕介绍了几种出于“恶意”目的使用商标的情况。一是申请人囤积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牟利;二是申请人为了傍名牌搭便车而注册商标,这种行为是利用了他人商标已经建立起来的一定的商誉;三是申请人注册商标后,以此为条件要挟他人与其进行商业合作,开出不合理的条件。

   

  对于郑海燕提到的恶意注册申请,也是企业的烦心事。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公司董事长张朝栋发现,机构代理的大企业几乎都遭遇过傍名牌或者这样那样恶意的攀附。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部长郭伟红表示,随着企业越做越好,遭遇傍名牌的情况随之出现。对此,小米集团高级法务总监赵丝幪称:“根据实际的使用预期,我们一年在国内注册达几千件。商标注册前,业务团队会对商标名称进行近似查询,但是也常会碰到所起的名字被注册过的情况。”其实,小米集团遇到的情况并非个案,这从郑海燕的介绍中可以得到应证。

   

  郑海燕介绍说,目前有效商标注册数量基数大,已经达到2400多万个,想要注册一个寓意较好又和别人的权利不冲突的商标,可能性不是特别高。因此,一些企业为了保证成功率和能够择优使用,会为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数百个商标。她举例说,一家企业为了一个产品注册了400个商标,商标局认为这会对商标资源造成极大浪费。后来,经过沟通,企业在核心产品上保留了一两百个商标的申请,并主动撤回了其他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主动撤回申请与商标局驳回是不一样的。企业主动撤回申请,表明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也不是‘不以使用为目的’。但是,一旦被商标局认定为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对企业今后的申请或者诉讼都将是一个污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六处处长孙欧表示,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并不是很明显。因此,对于申请量大的商标囤积行为,我国一直没有有效制止的手段。第四次《商标法》修订中,通过修改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一规定,赋予了我们一个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后续评审程序中,第四条也可以作为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使打击恶意注册法律手段更充分、更有力。

  在注册审查阶段,受审查制度及程序设计限制,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此当事人无法通过举证对自身行为进行抗辩。而审查部门则只能通过商标申请量的指标进行主观判断,因此在打击囤积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误伤。申请人是否有机会证明自己的注册申请行为并非出于恶意呢?对此,郑海燕表示,为了避免误伤,会给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让他们提供申请注册商标的合理理由。如果他们提供的证据能够克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理由的话,商标局将依法作出裁定。

   

  市场上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还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小米集团高级法务总监赵丝幪表示,企业无论面对怎样的情况,都会选择通过防御性注册来抵御恶意注册行为。郭伟红表示,市场主体没进入市场之前,也会根据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期规划进行商标布局,对自己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因为商标被抢注而无法进入市场。

  “当初立法时,草案里面其实是没有‘恶意’两个字的。”郑海燕介绍说,讨论草案时,有代表提出来,有一些企业在商标注册后进行了实际使用,并在其他类别上进行防御性注册,使其他人不会去注册这个商标。与会代表认为,这类情况下全部一律驳回不合理,因此在最后的法律中加了“恶意”两个字。”郑海燕表示,企业采取的正常的、预防性质的、防御性质的商标,不在打击范围之内,不在《商标法》第四条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内。

   

  “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注册”如何认定?商标代理服务机构对上述问题表示关心。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如果代理人知道委托人的恶意申请行为,还提供代理服务的话,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万慧达知识产权合伙人黄晖表示:“哪一种是以使用为目的,哪一种不是以使用为目的;哪一种是恶意,哪一种不是出于恶意,这些很难判断。”

  对于代理机构关心的这些重要问题,郑海燕做了积极回应。她介绍说,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审查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二是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三是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四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五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六是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对于遭遇商标恶意注册的企业,孙欧建议把握三个关键:及时、准确、有力。及时是指如果企业商标受到侵犯须在有效期内到商标局评审处提无效宣告,如果超过了五年,不属于造成不良影响、扰乱公序良俗的情况就无法提出无效宣告了。准确,指的是准确适用法律。比如,企业被商标代理人抢先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要用《商标法》第15条准确提出,错用条款会丧失补救机会。有力,指的则是在提出无效宣告后,要举出充分的证据。“商标是拿来用的,不是拿来炒的,期待新《商标法》的实施进一步助力商标申请注册回归本义。”黄晖表示。

    (责编:林露、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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