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
2020-11-28 15:14:11

  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仅限于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包括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诉讼过程中的商标。注册商标应办理注销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bj.cnipa.gov.cn/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自2018年11月1日起,部分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受理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申请等业务,申请人可就近办理,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网址:http://sbj.cnipa.gov.cn/gzdt/201811/t20181107_276856.html

  2.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广州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12、14号楼一楼 邮编:510014 咨询电话:020-83772305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一号楼一楼邮编:200235 咨询电话:021-23521800-0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对山立交科技金融大厦5号楼邮编:400023 咨询电话:023-65854191,65854187

  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2号楼南侧大厅  邮编:250000咨询电话:0531-89700542

  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龙子湖广场B座32层 邮编:450046 咨询电话:0371-88905323

  3.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4.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书式

  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

  (5)属于共有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

  (6)共有商标申请删减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在申请书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8)申请删减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商标注册申请时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按类别号分段落填写(可再加附页)。申请删减一个类别中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在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全部”字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注册商标,需要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的,应办理注销申请。 

  (二)缴纳商标规费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按类别收变更费,一个类别受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费为150元人民币,电子申请免费。具体请见收费标准:http://sbj.cnipa.gov.cn/sbsq/sfbz/

  五、注意事项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如果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

  3.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

  4.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5.共有商标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或《删减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6.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7.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8.在商标局核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

  以上内容于2019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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