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
2020-11-28 14:59:32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和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办理。

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邮编:100055

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需要用分号隔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可再加附页),并同时附送证据材料。撤销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提交申请时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并同时附送被申请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

  11.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

  五、查收商标文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撤销答辩通知书。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后,将对答辩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发至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19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我们的优势
上门服务

支持POS机刷卡

最快1小时上门交接资料

专业服务

具有10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严格按照新三板财务标准做账

价格透明

拒绝隐形消费

价格全称透明合理

支付随心

支付宝扫码支付、POS机刷卡

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