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中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是资产管理产品运作过程中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人。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纳税人是一个全新的角色和业务范畴,需要尽快明确其中的关键要素。
核心要点:
1.对于私募管理人在经营私募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于私募基金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再汇总申报缴纳。
3.私募基金增值税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4.私募基金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直接金融服务(普通管理费收入等。)经理们会涉及到的。
5.私募基金转让金融产品的负收益可以用于抵扣,但不能跨年度抵扣。
什么是增值税?
事实上,很多私募机构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还有很多疑惑,包括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缴纳时间、计算方法、免税情况等。
增值税应税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对金融服务的应税行为进行了规定,指出金融服务是指金融保险的经营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其中私募基金主要有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移有三种类型。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给他人获取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
各种占用和借入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保本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收入,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收入,买入卖出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的利息收入,融资售后回租、票据买入、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相关收入,按贷款业务征收增值税。
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应按贷款业务征收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活动。包括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金融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资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业务。
3.金融商品的转让
商品转让是指转移外汇、证券、非商品期货等金融商品所有权的经营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