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结算支付五项新政策
2022-04-13 09:55:11

又是一年一度的结算季。不知道大佬们准备好完美应对了吗?有几项政策变化。开心投资需要认真告诉你,一定会帮到你的!

新政:研发比例;d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费用加扣除有所增加。

1.如果R & amp研发中实际发生的费用。d .科技型中小企业活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二、享受上述优惠待遇的企业必须获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给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号。企业在终结算期内按照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号的,可在终结算年度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在最终结算年度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通知(郭克法正〔2017〕115号)

问与答。a:研发新政策如何加减?d科技型中小企业费用?

答:根据财税[2017]34号文规定,如果实际R & amp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d活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

新政: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抵扣政策继续。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白酒制造)的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问与答。a: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有什么税前扣除政策?

答: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业务宣传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特别优惠: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白酒制造)发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特殊政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新政:增加境外所得抵免的方法和水平。

1.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家(地区)分别计算(即“不按国家(地区)细分”),也可以选择按国家(地区)分别计算(即“不按国家(地区)细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来自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方法一经选定,5年内不得更改。

2.对于企业的境外股息收入,在计算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七。居民企业从与中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家(地区)的税法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免税或减税的金额应视为根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额。

或者减税金额可以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进行税收抵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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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四:高企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热点答疑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何规定?

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政五: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结转扣除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

2、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热点答疑

某企业2017年6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10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万元,合计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4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而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8+6=14万元。当年可扣除限额为12万元,则剩余的2万元准予结转在2019、2020、2021年依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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