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开具发票过程中有时会开具红字发票,在实际操作中要怎么办?企帮帮小编整理了相关问题,看完您就明白了。
1、当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已生成编号,什么时候进项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需要退回销售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3、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税款计算错误,如何处理?
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4、上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退货,红字发票如何开具?
答: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去年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年要开红字发票,税控系统数据库中没有去年的发票信息,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在税控系统中,输入信息表编号后,如果数据库中无对应蓝字发票,可以进入负数发票填开界面,手动填写发票各项信息。
6、在税控系统中填开信息表时,什么情况下需要输入蓝字发票的代码与号码?
当购买方填开红字信息表并选择未抵扣,或销货方填写红字申请单时需要输入蓝字发票代码与号码;
当购买方填开红字申请单但选择已抵扣时则无需输入蓝字发票代码与号码。
7、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吗?
可以,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分多次进行红冲,但在开具《信息表》时,系统将自动校验对应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的多份《信息表》的合计金额、税额是否大于该份蓝字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若大于则不允许开具。
8、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申请信息表以后如何申报?
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0行“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栏次填写。
9、要税务机关协助处理的问题
(1)信息表开具错误,负数发票开具正确,导致负数发票开具与信息表不对应。若负数发票与信息表不对应,税务端系统会提示核销不通过,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申报。这种情况下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表修正,将错误的信息表编号修正为正确的编号,使得企业可以正常申报。
(2)红字信息表上传成功后发现错误,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填错的信息表未上传时,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一旦上传成功,纳税人端便不能修改或撤销。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和《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的撤销。
(3)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但已经不能作废的。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不能再申请红字发票,因此若发现错误应及时作废,并开具正确发票。若开错的负数发票已经不能作废,就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请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10、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现在无法办理认证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的程序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中选择“未抵扣”,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