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贴现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票据贴现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再贴现时还要缴纳增值税吗?
票据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转贴现业务,营改增之初,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规定,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按照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增值税全部在直贴环节缴纳。
一、票据贴现的政策变化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同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即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不再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的衔接
对于直贴业务是在2018年1月1日前,但转贴业务发生在2018年后的,对于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但转贴机构应提供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证明,以作备查。税收征管上可参照厦门国税局的作法: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发票的开具
贴现发票的开具问题一度困惑大家。营改增之初,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增值税在直贴环节一次性全额缴纳,直贴银行可以向客户全额开具发票。但在58号文后,因贴现业务各自按照持有期间缴纳增值税,而贷款利息又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不能通过增值税抵扣链条来解决,好多财税人一度认为对于转贴现的发票问题恐怕难有完美的解决方案。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文件解决了这一问题。
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