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25 19:01:38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管[2016]71号), 其中明确了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管理办法,该通知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民营非企业科技免税进口管理办法


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总资产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含)

3.有20名以上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兼职科研人员不得超过25%。

资质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免税资格。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应当标明“签发日期”,同时通知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政策。


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免税进口管理办法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平台类别为技术性;

2.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累计采购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每年为150多家中小企业服务,用户满意度达90%以上;

5.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地区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免税资格每两年审查一次:

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并向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申请报告和两年工作总结。未通过评审的示范平台(技术型),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免税资格。


外商投资R&D中心免税进口管理办法

根据成立时间满足以下条件:

(1)2009年9月30日或之前设立的外资R&D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R&D费用标准:

(一)外资R&D中心作为独立法人,总投资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部门或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其在R&D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R&D资金年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和实验开发人员不少于90人。

3.自成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2009年10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R&D外资中心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R&D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总投资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设有部门或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其研发总投资不得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和实验开发人员不少于150人。

3.自成立以来累计购置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关于资格审查:[/s2/]

符合免税条件的外商投资R&D中心,自公告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政策,并按进口科研、科技开发、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免税进口。在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取得免税资格不满2年且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外商投资R&D中心,按规定通过复审的,可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免税资格不满2年,并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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