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是选择保险人的个人利益与银行协商银行业务,并在新业务完成后向银行收取相应报酬的第三方。在事物方面,保险经纪公司为客户服务,不仅仅是作为提供者,还为客户提供金融、可能性规划等公共服务。也就是说,保险经纪人不属于任何法人银行,它就像一家公司的“保险餐厅”,同时为不同的银行销售产品,一般来说,它假装是获得客户信任的隐私权。在国外也叫第三方理财。
保险经济的发展这家公司在中国的设立是经过中国保监会严格审批的。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保险经纪业务经营管理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新闻稿。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的前提
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模式包括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
1.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少于实收货币的资本为1000万港元。
(二)在上海闵行注册的公司,其章程符合立法的明确规定。
(3)公司数量不少于30家,持有证书的公司总数不少于公司总数的1/2。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明确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相同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2.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前提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信誉良好,最近3个月未受到所在国家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根本处罚。
(二)经营管理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三)申请前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
(4)中国已有两年以上民选政府机构。
(5)上海闵行注册公司所有完善的保险管控体系。
(六)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3.除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合资企业应符合上述七项明确规定,美合资企业应为具备以下前提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信誉良好,近3个月未受到国务院和司法部门的根本处罚。
(2)申请前最近三年的利润。
(3)申请前一年年初资本不少于5000万港元。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大股东和新股的要求
保险经纪公司的大股东应当遵守有关保险经理管理的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干部、部队、社会团体、国家和银行拨付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募集股份。
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中,单位法人股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个人股之和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30%,单位个人股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5%。
第二,在设立程序上
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必须分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进行:
为下一阶段做准备。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方案、设立通知书和简历、主要股东意向以及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文件包括:由设立各方法人签署的设立申请报告;所在国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计划
许可
(存档),经营管理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最近3年的资本责任状况报告及相关证明;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大股东发起的单位组织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成立期限为6个月。设立月内,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娱乐活动。
(2)业务开通的下一阶段。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需提交的文件如下:
(1)业务申请报告。
②
公司章程
。
③主要股东名单及其股权金额、资信证明等相关信息。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政府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原始凭证的原件。
⑤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定员审核表及相关定员证明。
⑥公司通知、上海闵行注册公司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护照。
⑦公司开业娱乐活动的产权或所有权证明。
⑧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果在上海闵行注册的公司在筹建批准后6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到开业国际标准,原批准文件将使系统过热。
保险经纪公司提交文件后,获得开业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缴纳15%的资本金。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政府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获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上发布新闻稿。保险经纪人政府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