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晚间,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江小白”商标的声明》称,自2011年起,江小白公司在中国已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依法可继续使用,所有江小白产品均正常销售,暂时无效商标仅为江小白名下注册的第10325554号商标。
此次江小白公司发布的声明,与此前江小白公司和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的诉讼有关。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江小白对江津酒厂因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发起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商标无效,随后江小白不服裁定,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取消裁定,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江津酒厂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江小白称可继续使用其他“江小白”商标
3月30日,有媒体报道称,江小白公司与江津酒厂的诉讼终审结果,意味着江小白公司将无法拥有“江小白”商标专用权,“江小白”三个字再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随后江小白公司发布《关于“江小白”商标的声明》称,暂时无效商标仅为江小白名下注册的第10325554号商标,该商标属于国际商标分类中的第33类商标,主要包括酒、葡萄酒、黄酒、白兰地、果酒、烧酒、料酒、苹果酒、米酒、开胃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等等。
江小白还称,“江小白”品牌及卡通形象,由创始人陶石泉原创,设计于2011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记录,除江小白之外,无任何酒企持有“江小白”商标。另外,江小白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已注册持有“江小白”等商标,“江小白”境外注册商标的权利和“江小白”品牌的商业运营不受任何影响。
一审判决商评委撤销无效宣告
江小白与江津酒厂的诉讼可追溯到2016年。根据江小白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允许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
2012年12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企查查显示,新蓝图公司现在为自然人胡百元100%控股,法定代表人也是胡百元。而在2016年11月之前,新蓝图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均为江小白的创始人陶石泉,新蓝图公司当时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小白。
而在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另外,江小白公司抢先注册江津酒厂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江小白”,主观恶意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则在被诉裁定中认定: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新蓝图公司与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有关于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诉争商标虽未以江小白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但未经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与江津酒厂的商标高度相近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因此认为江津酒厂的理由成立,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随后,江小白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江津酒厂公司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所有证据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且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17088号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就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终审判决涉事“江小白”商标无效
随后,江津酒厂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4月19日该案件被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诉讼理由为,该商标的原申请人新蓝图公司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其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故诉争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应被宣告无效。江津酒厂则表示,江津酒厂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的“江小白”商标在先,而后被抢注,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
2018年11月22日,该案二审宣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主张成立,江津酒厂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另驳回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