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迁址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公司新地址的住所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6)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7)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指定(委托)书;
(8)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住所的决议或决定;
(9)新住所使用证明;如果是自有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房屋产权的证明。如果是租赁房屋,应提交房产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房产产权的证明文件和《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
(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如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