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可以说是所有创业者创业要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第一个大坑。
先来学习一下相关部门对注册资本的基本规定: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可以虚开验资,改为认缴制:
1.注册资本实缴没有时间限制。“如果非要在这个承诺上加个期限的话”请不要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2.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由你说了算,土豪都是!
3.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即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项目,也不需要《验资报告》元。
上海法院首例出资案的判决给了我们一个重要信号,出资不等于不出资。而且盲目出资数额巨大,可能是在给股东自掘坟墓!
投资性公司,原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400万元;
认缴制出台后,公司增资至10亿元;
在签订了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突然将资本减少到400万元并变更股东;
债权人第一笔2000万元债务无法收回后,将该公司与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1.减资无效,注册资本恢复到减资前的状态,即10亿元。(因为正常程序减资必须通知所有债权人,债务清偿。)
2.股权转让无效的,原股东承担连带清算责任,新股东不承担。
诚实细菌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在认缴制度下,个人股东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债务没有区别,也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当先缴足出资。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实施,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也就是说,股东认缴一笔超过其出资能力的注册资本,其实是在给自己挖一个大坑!
最后,诚信菌补充说,目前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不用实缴,有些行业还要求实缴注册资本,包括:
1.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业银行;
3.外国银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信托公司;
6.财务公司;
7.金融租赁公司;
8.汽车金融公司;
9.消费金融公司;
10.货币经纪公司;
11.村镇银行;
12.贷款公司;
13.农村信用合作社;
14.农村资金互助;
15.证券公司;
16.期货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险公司;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20.外资保险公司;
21.直销企业;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融资性担保公司;
24.劳务派遣企业;
25.典当行;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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