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册名称选择相关事宜
1.企业名称构成:深圳(市)商号(商号)。
组织形式;
2.所选名称不得与其他公司名称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标题为“粤”的公司必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企业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或者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必须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7.企业名称不能包含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
10.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任何业务;
1、名称还必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