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2021-10-16 09:14:59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回答如下:一、问:《公告》的背景是什么?答:202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原税法11项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以下简称“其他收入”)。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文件,明确了按“其他收入”划分的十项税收政策。 202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原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相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贯彻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做好相关政策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原税法下“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相关所得,调整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问:《公告》对原作为“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做了哪些调整?答:一是将原来按“其他查询登记的深圳公司”征税的部分项目调整为按“偶然所得”征税。 按照原“其他所得”项目计税的部分所得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调整为按“意外收入”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不变。 根据“意外收入”项目调整纳税的具体收入包括:1。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获取报酬提供担保;2.受赠人无偿捐赠房屋的捐赠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捐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对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负有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优惠券、代金券、代金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计税,由“其他收入”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递延税项商业养老保险的支付主要来自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在国际上,大部分个人商业养老金收入都包含在综合所得税中。因此,《公告》将个人养老金收入征收的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并未改变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为免税,其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税负没有变化。 3.问:《公告》取消了哪些对“其他收入”征税的政策规定?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取消了一些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和保值增值率的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储蓄存款红利。 二、蔡冠深院士中国科学院荣誉基金会授予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 第三种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期间无危险的人寿保险投保人的利息。 四是个人因用人单位缴纳相关保险费而获得的非赔偿性优惠收入。 五是个人投资者从证券公司返还的返利收入或交易费。 第六,房地产公司通过双方协商,向买受人支付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4.问:《公告》如何规定“网络红包”的征税?答:近年来,很多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来开展促销业务,这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 “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会展业企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在业务推广、广告宣传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意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通过价格折扣或折扣向个人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中关于礼品免税的规定。 本质上,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是《公告》中提到的一种送礼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双方执行,《公告》明确了礼品范围包括网上红包,网上红包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具有中奖属性的企业发放的网上红包,中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销售折扣或折扣。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中所称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友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 亲戚之间互赠的礼物(包括网上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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