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报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年金方案复印件 | 1份 | |
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 1份 | |
3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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