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已经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核定其领用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以及领用的方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1份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
3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首次核定时提供 | |
4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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