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 1份 | |
2 |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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