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用票单位和个人、法定第三方需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别需求。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94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待鉴别发票原件 |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行政执法部门 | 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待鉴别发票原件、复印件 | 1份 | 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数量等 | ||
单位介绍信 | 1份 | |||
申请人为单位的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已实名认证的取消报送 | ||
自然人 | 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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