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 1份 | |
2 | 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 1份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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