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税发〔2006〕122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契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机关
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为我市契税的主管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
(一)目前我市契税征收暂主要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即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代征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单位的征税行为负责管理和监督,提供政策指导。
(二)纳税人在签订有效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后、办理产权证之前,可以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契税。
(三)代征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代征单位对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不再代征契税。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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