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我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公告》第二点第二项修改为:“跨区纳税人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将《公告》第四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修改为“500万元”。
三、将《公告》第四点第三项第一句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执行”。
现将修订后的《公告》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9日
平台每项服务价格清晰,无任何隐形收费,杜绝
乱报,虚报等,做到价格标准,直观
行业领先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服务数据紧密链接,
办理时间监控,办理进度查看,办理更高效
服务走正规流程,双方可签订服务合同,可开具
正规发票,手续正规更放心
为每一位客户配备以为专属顾问,时刻待命
您只需提交需求,剩下的交给我们
资料经过专员整理后,通过顺丰
安全速度有保障
支持POS机刷卡
最快1小时上门交接资料
具有10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严格按照新三板财务标准做账
拒绝隐形消费
价格全称透明合理
支付宝扫码支付、POS机刷卡
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收款